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8號
1999年12月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中小學校長隊伍的整體素質,全麵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基礎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製普通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校長任職要求,有計劃地對校長進行培訓。
第四條 中zhong小xiao學xue校xiao長chang培pei訓xun要yao堅jian持chi為wei全quan麵mian實shi施shi素su質zhi教jiao育yu服fu務wu的de宗zong旨zhi,堅jian持chi因yin地di製zhi宜yi,分fen類lei指zhi導dao和he理li論lun聯lian係xi實shi際ji,學xue用yong一yi致zhi,按an需xu施shi教jiao,講jiang求qiu實shi效xiao的de原yuan則ze。
第五條 參加培訓是中小學校長的權利和義務,新任校長必須取得“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持證上崗。在職校長每五年必須接受國家規定時數的提高培訓,並取得“提高培訓合格證書”,作為繼續任職的必備條件。
第二章 內容與形式
第六條 中小學校長培訓要以提高校長組織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為重點。其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思想品德修養、教育政策法規、現代教育理論和實踐、學校管理理論和實踐、現代教育技術、現代科技和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等方麵。培訓具體內容要視不同對象的實際需求有所側重。
第七條 中小學校長培訓以在職或短期離崗的非學曆培訓為主,主要包括:
任職資格培訓:按an照zhao中zhong小xiao學xue校xiao長chang崗gang位wei規gui範fan要yao求qiu,對dui新xin任ren校xiao長chang或huo擬ni任ren校xiao長chang進jin行xing以yi掌zhang握wo履lv行xing崗gang位wei職zhi責ze必bi備bei的de知zhi識shi和he技ji能neng為wei主zhu要yao內nei容rong的de培pei訓xun。培pei訓xun時shi間jian累lei計ji不bu少shao於yu300學時。
在職校長提高培訓:麵向在職校長進行的以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交流辦學經驗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校長高級研修:對富有辦學經驗並且具有一定理論修養和研究能力的校長進行的,旨在培養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專家的培訓。
第八條 中小學校長培訓實施學時製,也可采用集中專題、分段教學、累計學分的辦法。
第九條 gejirenminzhengfujiaoyuxingzhengbumenheyouguanpeixunjigou,yaochongfenliyongguojiatigongdexiandaiyuanchengjiaoyuziyuan,bingjijichuangzaotiaojian,yunyongxiandaijiaoyujishushouduankaizhanzhongxiaoxuexiaochangpeixungongzuo。
第三章 組織和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管理全國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主要職責是:製定保障、規範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的有關規章、政策;製證並組織實施培訓工作總體規劃;製定培訓教學基本文件,組織推薦、審定培訓教材;建立培訓質量評估體係;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製定本地區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劃和配套政策;全麵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校長培訓的實施、檢查和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申請承擔中小學校長培訓任務的機構要進行資格認定。普通師範院校、教師進修院校、有條件的綜合大學,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承擔中小學校長培訓任務。
第十三條 中小學校長培訓施教機構的教師實行專兼結合。培訓機構應當配備素質較高、適應培訓工作需要的專職教師隊伍,並聘請一定數量的校外專家學者、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優秀中小學校長作為兼職教師。
第十四條 對參加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中小學校長,發給相應的培訓證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證書的管理。
第十五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參加培訓的中小學校長,培訓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培訓費、差旅費按財務製度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長培訓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地方教育費附加應有一定比例用於培訓中小學校長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製定中小學校長培訓人均基本費用標準。
第十七條 gejirenminzhengfujiaoyuxingzhengbumenyingdangbazhongxiaoxuexiaochangcanjiapeixundeqingkuangnarujiaoyududaodezhongyaoneirong。duipeixungongzuochengjituchudedanweihegeren,yuyibiaozhanghejiangli。
第四章 培訓責任
第十八條 各(ge)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教(jiao)育(yu)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和(he)學(xue)校(xiao)要(yao)保(bao)障(zhang)中(zhong)小(xiao)學(xue)校(xiao)長(chang)接(jie)受(shou)培(pei)訓(xun)的(de)權(quan)利(li)。中(zhong)小(xiao)學(xue)校(xiao)長(chang)對(dui)有(you)關(guan)組(zu)織(zhi)或(huo)者(zhe)個(ge)人(ren)侵(qin)犯(fan)其(qi)接(jie)受(shou)培(pei)訓(xun)權(quan)利(li)的(de),有(you)權(quan)按(an)有(you)關(guan)程(cheng)序(xu)向(xiang)主(zhu)管(guan)教(jiao)育(yu)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提(ti)出(chu)申(shen)訴(su)。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按計劃參加培訓的中小學校長,學校主管行政機關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撤銷其職務。
第二十條 擔任中小學校長者,應取得《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或應在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由校長任免機關 (或聘任機構)安排,接受任職資格培訓,並取得《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在職中小學校長沒有按計劃接受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時數的提高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者,中小學校長任免機關(或聘任機構,應令其在一年內補正。期滿仍未能取得《提高培訓合格證書》者,不能繼續擔任校長職務。
第二十一條 經評估達不到培訓要求的培訓機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止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未經批準自行設立、舉辦中小學校長培訓機構或中小學校長培訓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園長、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培訓參照本規定執行。中等職業學校及其他各類成人初、中等教育學校校長培訓另行安排。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