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全國重點建設職教師資培養培訓基地,有關單位:
為保證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順利實施,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的意見》(教職成〔2011〕14號),特製定《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中等職業學校青年教師企業實踐項目管理辦法》《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高等職業學校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2.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中等職業學校青年教師企業實踐項目管理辦法
3.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高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3年5月16日
附件1
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提高培訓工作質量,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的意見》(教職成〔2011〕14號)和國家有關規章製度,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以推進“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為目標,以提高教師實踐教學和課程開發能力為培訓重點,以校企合作為主要培訓模式,著力培養一批專業理論紮實、職業技能嫻熟、實踐經驗豐富、教學水平較高,掌握現代職業教育教學方法,能夠在教育教學中發揮引領示範作用的骨幹教師和專業帶頭人。
第三條 項目具體包括:國家級培訓和省級培訓。具體任務:2011-2015年,教育部和財政部組織5萬名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參加國家級培訓,從中選派2000名優秀學員出國進修;各省(區、市)組織20萬名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參加省級培訓。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設立,實施全日製中等學曆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高等學校附屬的中專部、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二章 培訓對象
第五條 參加國家級培訓的教師,必須是中等職業學校在職專業課和實習指導課教師,具有中級以上職務,從事5年以上職業教育教學工作,所教專業與培訓專業相符,師德良好,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45周歲。參加國家級培訓並取得結業證書的教師,具備申請出國進修的條件。
第六條 省級培訓以中等職業學校在職專業課和實習指導課教師為主,兼顧公共基礎課教師。
第三章 培訓內容和形式
第七條 國家級培訓每期12周(含企業實踐4周),共480學時。培訓采取集中培訓和企業實踐交替進行的方式,實行小班教學、分組訓練,每班35人左右。
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專業知識與技能訓練(120學時左右)。學習本專業領域的前沿理論知識、先進技術,進行專業技能訓練。
——教育理論與教學方法(40學時左右)。學習國家職業教育政策、國內外先進職業教育理論與教學方法、現代教育技術手段、職業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等。
——企業實踐活動(160學時左右)。了解企業生產組織方式、工藝流程、生產技術、崗位規範、管理製度、企業文化等,進行關鍵崗位實踐和技能訓練,增加生產實際經驗。
——教學演練與實踐(160學時左右)。運用在培訓機構學習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將教研與培訓有機結合,在真實課堂進行教學方法訓練,改進教學行為,開展備課、說課及教學演練等活動,發揮培訓骨幹示範作用。
第八條 出國進修每期8周,按專業小組派出,每組12-20人,主要學習國外先進的職業教育專業教學法和課程開發技術。具體內容和形式由教育部與國外合作單位簽署協議確定。
第九條 省級培訓的內容和形式,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需求,圍繞重點專業、緊缺專業、特色專業建設需要,結合當前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參照國家級培訓有關要求確定。
省級培訓要增強針對性、實效性,將提高教師“雙師”素質、德育能力、運用現代教學手段的能力作為重點,並兼顧德育課等公共基礎課教師培訓。專業課和實習指導課教師每期一般不少於4周(或160學時),可采取集中培訓、企業實踐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共基礎課程教師培訓每期一般不少於2周(或80學時)。
第四章 培訓機構
第十條 國家級培訓由具有相關專業優勢和培訓工作基礎的全國重點建設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培訓基地、全國職業教育師資專業技能示範單位承擔,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參與。
承擔國家級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采取機構申報,專家評審,教育部和財政部審定的方式確定,每年公布一次。年度學員評價率低於60%,或年度評價綜合得分連續2年排名後3位的培訓機構,取消申報資格。
第十一條 承擔省級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擇優遴選確定,以國家和省級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培訓基地、師資專業技能培訓示範單位、教師企業實踐單位為主,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和企業參與。
第五章 教學管理
第十二條 培(pei)訓(xun)機(ji)構(gou)要(yao)嚴(yan)格(ge)按(an)照(zhao)本(ben)辦(ban)法(fa)要(yao)求(qiu)組(zu)織(zhi)培(pei)訓(xun),認(ren)真(zhen)編(bian)製(zhi)和(he)執(zhi)行(xing)培(pei)訓(xun)計(ji)劃(hua),不(bu)得(de)刪(shan)減(jian)培(pei)訓(xun)環(huan)節(jie),不(bu)得(de)壓(ya)縮(suo)學(xue)時(shi)和(he)天(tian)數(shu)。要(yao)全(quan)麵(mian)掌(zhang)握(wo)學(xue)員(yuan)基(ji)本(ben)情(qing)況(kuang),對(dui)學(xue)員(yuan)綜(zong)合(he)素(su)質(zhi)差(cha)異(yi)較(jiao)大(da)的(de)班(ban)次(ci)應(ying)分(fen)層(ceng)次(ci)教(jiao)學(xue)。要(yao)與(yu)企(qi)業(ye)密(mi)切(qie)合(he)作(zuo),共(gong)同(tong)做(zuo)好(hao)企(qi)業(ye)實(shi)踐(jian)方(fang)案(an),避(bi)免(mian)培(pei)訓(xun)與(yu)企(qi)業(ye)實(shi)踐(jian)脫(tuo)節(jie)。要(yao)加(jia)強(qiang)教(jiao)學(xue)演(yan)練(lian)與(yu)實(shi)踐(jian)環(huan)節(jie)的(de)指(zhi)導(dao),提(ti)出(chu)明(ming)確(que)要(yao)求(qiu),做(zuo)好(hao)考(kao)核(he)工(gong)作(zuo)。要(yao)加(jia)強(qiang)培(pei)訓(xun)檔(dang)案(an)管(guan)理(li),及(ji)時(shi)收(shou)集(ji)整(zheng)理(li)、妥善保存學員學籍檔案、考核資料以及培訓成果等。
第十三條 培訓機構要加強學員安全教育,為學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做好後勤服務,為學員創造良好學習生活環境。
第十四條 培訓機構要及時收集、分析學員對培訓工作的反饋意見,不斷改進和完善培訓方案。要加強對已結業學員教學的跟蹤調查和谘詢指導。
第六章 學員管理
第十五條 參(can)加(jia)國(guo)家(jia)級(ji)培(pei)訓(xun)的(de)學(xue)員(yuan)要(yao)按(an)照(zhao)錄(lu)取(qu)通(tong)知(zhi)要(yao)求(qiu),按(an)時(shi)報(bao)到(dao)。不(bu)能(neng)按(an)時(shi)報(bao)到(dao)的(de),應(ying)事(shi)先(xian)向(xiang)培(pei)訓(xun)機(ji)構(gou)說(shuo)明(ming)理(li)由(you),並(bing)由(you)所(suo)在(zai)工(gong)作(zuo)單(dan)位(wei)出(chu)具(ju)書(shu)麵(mian)證(zheng)明(ming),延(yan)期(qi)報(bao)到(dao)時(shi)間(jian)不(bu)得(de)超(chao)過(guo)5天。延期報到超過5天或無故逾期3天未報到的,取消培訓資格,並由培訓機構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 國家級培訓實行考勤製度。學員因故不能參加培訓活動須書麵請假。累計請假超過5個教學日或無故曠課1次者,不得評為優秀學員;累計請假超過10個教學日或無故曠課2次以上者,不予結業,已發生費用由學員所在中等職業學校或個人負擔。
第十七條 國家級培訓實行網上管理。培訓機構要在開班後2周內組織學員完成電子注冊,結業前1周內組織學員網上提交培訓成果並進行全員評價,培訓結束後2周內在網上提交學員成績單、代表性培訓成果等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出國進修學員要按照有關要求參加國內適應性培訓。出國後2周內,要完成電子注冊,回國前1周zhou內nei在zai網wang上shang提ti交jiao培pei訓xun成cheng果guo並bing進jin行xing全quan員yuan評ping價jia。進jin修xiu期qi間jian,不bu得de中zhong途tu或huo提ti前qian回hui國guo。因yin特te殊shu原yuan因yin確que需xu回hui國guo的de,須xu由you培pei訓xun機ji構gou出chu具ju書shu麵mian證zheng明ming。中zhong途tu或huo提ti前qian回hui國guo超chao過guo10天的,不予結業,已發生費用由學員所在中等職業學校或個人負擔。
第七章 考核結業
第十九條 國家級培訓實行考核製度,由培訓機構負責。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學員出勤、作業、平時表現和學習態度等日常情況;培訓課程成績和企業出具的實踐鑒定;培訓成果,包括4學時以上的教案並進行講課或試講、3000字以上的專業教學研究論文、2000字以上的企業實踐報告等。
第二十條 考核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優秀等級的比例不超過10%。
第二十一條 參加國家級培訓的學員要按照要求完成全部培訓計劃。通過考核的學員,由培訓機構頒發教育部和財政部統一編號的結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出chu國guo進jin修xiu學xue員yuan的de考kao核he和he結jie業ye,由you國guo外wai培pei訓xun機ji構gou負fu責ze,具ju體ti要yao求qiu由you教jiao育yu部bu與yu國guo外wai合he作zuo單dan位wei確que定ding。通tong過guo考kao核he的de學xue員yuan,由you國guo外wai培pei訓xun機ji構gou頒ban發fa結jie業ye證zheng書shu。
第八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負責項目的整體規劃、部署實施、監督考評等工作。每年3月底,教育部和財政部確定本年度的培訓專業和各省(區、市)參加國家級培訓(含出國進修)的學員人數。
第二十四條 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要求,負責參加國家級培訓學員的遴選推薦、資格審查、跟蹤反饋等工作。同時,負責做好本地區省級培訓項目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培訓機構負責學員的資格複核、錄取注冊、培訓考評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依托中國職業教育教師培訓網建立網上管理平台,對國家級培訓學員的資格審核、錄取注冊、學習考評進行全過程管理。每年12月底,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以及培訓機構要對全年培訓工作進行總結,並報教育部和財政部。
第九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家級培訓經費(含出國進修)以中央財政投入為主,主要用於支付培訓費和培訓期間的住宿、交通費等其他相關費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中等職業學校和教師個人負擔。中央補助資金標準:國家級培訓1.8萬元/人·次、出國進修5萬元/人·次。
財政部和教育部按照年度培訓計劃和人均補助標準,核定下達各省(區、市)國家級培訓補助資金。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培訓經費撥付到中等職業學校,由教師參加培訓時繳至培訓機構。
第二十八條 省級培訓所需經費由各省級財政統籌安排。財政部和教育部將根據各省(區、市)培訓工作完成情況,對成績突出的地方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繼續用於師資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地、各培訓機構要加強對培訓經費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以管理費等名義截留、挪用。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設立項目監督電話(022-28112893)、監督信箱(moeszc@moe.edu.cn ),接受學員對培訓違規情況的反映和舉報。
第三十一條 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應參照本辦法,按照教職成〔2011〕14號文件規定的省級培訓任務,製訂本地區專業骨幹教師省級培訓方案,報教育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2
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中等職業學校青年教師企業實踐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中等職業學校青年教師企業實踐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提高項目實施質量,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的意見》(教職成〔2011〕14號)和國家有關規章製度,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2011-2015年組織選派2萬名中等職業學校青年教師到企業進行專業實踐,利用企業設備、技術、人才、信息等資源優勢,加快提高青年教師的產業文化素養和專業技能水平。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設立,實施全日製中等學曆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高等學校附屬的中專部、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二章 學習內容和形式
第四條 到企業實踐的教師要重點了解產業發展趨勢、企業生產組織方式、工藝流程等基本情況,熟悉企業相關崗位(工種)職責、操作規範、用人標準、管理製度及企業文化等,學習與所教專業相關生產領域中的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掌握主要崗位的操作技能,結合實踐探索改進教學方法和途徑。
第五條 教師企業實踐實行“師帶徒”模式,企業要為每位教師配備專門的指導老師(師傅)。實踐采取生產現場考察觀摩、專題講座、小組研討、技能培訓、上崗操作和演練、參與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 實踐周期為每期6個月,教師須脫產到企業實踐。
第三章 企業資質遴選
第七條 申請承擔實踐任務的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1.代表行業先進水平,在本行業有較強的影響力。
2.具有覆蓋較廣專業麵的崗位群和產業鏈。
3.有專門的職工培訓機構,校企合作基礎較好。
4.能夠提供教師實踐所需的崗位和指導老師(師傅)。
5.能夠解決教師實踐期間所需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條件。
第八條 承擔任務的企業,由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項目實際需求遴選推薦,報至教育部和財政部備案。經確認後,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區、市)本年度教師企業實踐任務及具備資格的企業名單。
第四章 實踐和考核管理
第九條 到dao企qi業ye實shi踐jian的de教jiao師shi須xu按an照zhao企qi業ye通tong知zhi時shi間jian報bao到dao。不bu能neng按an時shi報bao到dao的de,應ying事shi先xian向xiang企qi業ye說shuo明ming理li由you,並bing由you所suo在zai工gong作zuo單dan位wei出chu具ju書shu麵mian證zheng明ming,延yan期qi報bao到dao時shi間jian不bu得de超chao過guo5天。延期報到超過5天或無故逾期3天未報到的,取消實踐資格,並由企業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條 教師在實踐期間應遵守企業規定,因故不能參加實踐活動須書麵請假。累計請假超過15個工作日,不予結業,已發生費用由教師所在中等職業學校或個人負擔。
第十一條 本項目實行網上管理。企業要在教師報到後2周內組織其完成電子注冊,結業前1周內組織教師進行網上評價,實踐結束後2周內在網上提交教師企業實踐鑒定表。實踐期間,教師要配合指導老師(師傅)及時在網上填寫、提交各階段任務書。
第十二條 實踐活動完成後,教師要結合企業實踐和教學實際,撰寫不少於4000字的總結。企業要對教師表現進行綜合評價,鑒定合格者由企業頒發教育部和財政部統一編號的結業證書。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三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負責項目的整體規劃、部署實施、監督考評等工作。每年3月底,教育部和財政部確定本年度各省(區、市)企業實踐的教師名額。
第十四條 該項目由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和組織實施。根據中央核定的企業實踐教師名額,省級教育、財政部門確定教師實踐專業及人數,遴選推薦承擔實踐任務的企業,審查教師資格,並做好跟蹤監督等工作。
第十五條 承擔實踐任務的企業負責提供教師實踐崗位,製定實踐方案,選配優秀技術人員擔任實踐教師的指導老師(師傅),組織教師進行實踐活動,並對教師實踐活動進行評價與反饋。
第十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要加強教師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強與企業的溝通,及時掌握實踐期間教師的活動情況。
第十七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依托中國職業教育教師培訓網建立網上管理平台,對參加企業實踐的教師資格審核、錄取注冊、實踐評價等進行全過程管理。每年12月底,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對全年工作進行總結,並報教育部和財政部。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所需經費以中央財政投入為主,主要用於支付培訓、住宿、交通費等其他相關費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中等職業學校和教師個人負擔。中央補助資金標準為2萬元/人·次。
第十九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按照項目年度計劃和人均補助標準,核定下達各省(區、市)補助資金。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經費撥付到中等職業學校,由教師到企業實踐時繳納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各地要加強經費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以管理費等名義截留、挪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設立項目監督電話(022-28112893)、監督信箱(moeszc@moe.edu.cn ),接受教師對違規情況的反映和舉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3
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高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高等職業學校骨幹教師培訓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提高培訓工作質量,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的意見》(教職成〔2011〕14號)和國家有關規章製度,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以建設高素質專業化“雙師型”教師隊伍為目標,以深化校企合作、提升教師專業素質為著力點,通過建立和完善國家、省、學校三級高等職業教育教師培訓體係,提高高職教師培訓質量和教師隊伍建設水平,為職業教育科學發展提供有效支撐。
第三條 項目包括國家級培訓和省級培訓。國家級培訓包括國內培訓、國外培訓和企業頂崗培訓。2011-2015年,教育部和財政部組織2.5萬名高職教師參加國內培訓,選派2500名高職教師參加國外培訓,組織2.5萬名高職教師到企業頂崗培訓。省級培訓由各省(區、市)負責,2011-2015年共培訓高職教師15萬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設立,實施全日製高等學曆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
第二章 培訓對象
第五條 參加國家級培訓的教師,原則上應是高等職業學校的在職專業課和實習實訓指導教師,具有中級以上教師職務。
第六條 省級培訓以高等職業學校在職專業課和實習實訓指導課教師為主,兼顧公共基礎課教師。
第三章 培訓內容和形式
第七條 國家級培訓根據培訓性質確定培訓的內容和形式,具體如下:
國內培訓——培訓期4周(160學時),以集中培訓、企業實踐、小組研討等為主要組織形式,主要學習專業領域新理論、前沿技術和關鍵技能。
國外培訓——培訓期4周(160學時),主要學習職業教育教學理論與方法、先進教育技術和課程開發手段。
企業頂崗培訓——培訓期8周(320學時),重點熟悉相關行業企業先進技術、生產工藝與流程、管理製度與文化、崗位規範、用人要求等。
第八條 省級培訓的內容和形式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需要,圍繞重點專業、緊缺專業、特色專業建設要求,結合當前高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參照國家級培訓有關要求自行確定。
第四章 培訓機構
第九條 國內培訓原則上由國家級示範(骨幹)高等職業學校、高職師資區域性培訓基地、本科高校、有關行業部門和大中型企業承擔;國外培訓由具備國內培訓資格的組織單位和具備合法運營資質、國際聲譽較好的國外培訓機構共同承擔;企業頂崗培訓由全國性行業部門或在技術、規模等方麵均處於同行業領先地位的企業承擔。
國家級培訓任務采取機構申報、地方審核推薦、專家評議、教育部審定的方式確定,每季度公布一次。全國性行業可直接向教育部提出申報。公布確定的培訓項目需在公布後的1年時間內完成。沒有按時完成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不得申報下一年度國家級培訓任務。
第十條 承擔省級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擇優遴選確定,以國家和省級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培訓基地、高等職業學校、有關行業部門和大中型企業承擔。
第五章 教學管理
第十一條 培pei訓xun機ji構gou要yao嚴yan格ge按an照zhao本ben辦ban法fa要yao求qiu組zu織zhi培pei訓xun,認ren真zhen編bian製zhi和he執zhi行xing培pei訓xun計ji劃hua,不bu得de刪shan減jian培pei訓xun環huan節jie,不bu得de壓ya縮suo學xue時shi和he天tian數shu。要yao加jia強qiang培pei訓xun檔dang案an管guan理li,及ji時shi收shou集ji整zheng理li、妥善保存學員學籍檔案、考核資料以及培訓成果等。
第十二條 培訓機構要加強學員安全教育和管理,為學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做好後勤服務,為學員創造良好學習生活環境。
第十三條 培訓機構要及時收集、分析學員對培訓工作的反饋意見,不斷改進和完善培訓方案。加強對已結業學員教學的跟蹤調查和谘詢指導。
第六章 學員管理
第十四條 參(can)加(jia)國(guo)家(jia)級(ji)培(pei)訓(xun)的(de)學(xue)員(yuan)要(yao)按(an)照(zhao)培(pei)訓(xun)通(tong)知(zhi)要(yao)求(qiu),按(an)時(shi)報(bao)到(dao)。不(bu)能(neng)按(an)時(shi)報(bao)到(dao)的(de),應(ying)事(shi)先(xian)向(xiang)培(pei)訓(xun)機(ji)構(gou)說(shuo)明(ming)理(li)由(you),並(bing)由(you)所(suo)在(zai)工(gong)作(zuo)單(dan)位(wei)出(chu)具(ju)書(shu)麵(mian)證(zheng)明(ming),延(yan)期(qi)報(bao)到(dao)時(shi)間(jian)不(bu)得(de)超(chao)過(guo)5天。延期報到超過5天或無故逾期2天未報到的,取消培訓資格,並由培訓機構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 國家級培訓實行考勤製度。學員因故不能參加培訓活動須書麵請假。累計請假超過5個教學日或無故曠課2次以上者,不予結業,已發生費用由學員所在學校或個人負擔。
第十六條 國家級培訓實行網上管理。培訓機構應在開班前1個月通過高等職業學校教師專業能力發展平台(以下簡稱教師發展平台,http://guopei.hvett.com.cn/)發布培訓通知,結業前1周內組織學員在教師發展平台進行網上評價,培訓結束後2周內在網上提交學員成績單、培訓成果等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國外培訓學員行前應參加國內適應性培訓。出國前1個月內完成電子注冊,回國前1周(zhou)內(nei)在(zai)網(wang)上(shang)提(ti)交(jiao)培(pei)訓(xun)成(cheng)果(guo)和(he)網(wang)上(shang)評(ping)價(jia)。進(jin)修(xiu)期(qi)間(jian),不(bu)得(de)中(zhong)途(tu)或(huo)提(ti)前(qian)回(hui)國(guo)。因(yin)特(te)殊(shu)原(yuan)因(yin)確(que)需(xu)回(hui)國(guo)的(de),須(xu)由(you)培(pei)訓(xun)機(ji)構(gou)出(chu)具(ju)書(shu)麵(mian)證(zheng)明(ming)。中(zhong)途(tu)或(huo)提(ti)前(qian)回(hui)國(guo)超(chao)過(guo)10天的,不予結業,已發生費用由學員所在學校或個人負擔。
第七章 考核結業
第十八條 國家級培訓實行考核製度,由培訓機構負責。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學員出勤、作業、平時表現和學習態度等日常情況;培訓課程成績和企業出具的實踐鑒定;培訓成果(包括4學時以上的教學設計並進行說課、3000字以上的專業教學研究論文、3000字以上的企業實踐報告等)。
第十九條 參加國家級培訓的學員要按照要求完成全部培訓計劃。通過考核的學員由培訓機構頒發教育部和財政部統一編號的結業證書。
第二十條 參加國外培訓學員的考核與結業由國外培訓機構與國內培訓組織機構共同實施。雙方機構應協商合作,對項目的實施過程、學員學習軌跡、培訓效果等在平台上進行全程記錄。通過考核的學員,由國外培訓機構頒發結業證書。
第八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製定並下達年度項目實施計劃,明確實施原則、範圍、標準和中央補助資金使用方向;組織專家審核認定國家級培訓項目,並向社會發布;完善國家級培訓項目網絡管理平台,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國家級培訓項目動態調控機製,對各地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評議;對評議不合格或學員綜合評價較差的培訓機構,限期整改,並取消其2年的培訓資格。
第二十二條 省級教育、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要(yao)按(an)照(zhao)國(guo)家(jia)的(de)整(zheng)體(ti)安(an)排(pai)和(he)要(yao)求(qiu),製(zhi)定(ding)高(gao)等(deng)職(zhi)業(ye)學(xue)校(xiao)教(jiao)師(shi)素(su)質(zhi)與(yu)教(jiao)學(xue)能(neng)力(li)提(ti)高(gao)規(gui)劃(hua),統(tong)籌(chou)規(gui)劃(hua)國(guo)家(jia)級(ji)和(he)省(sheng)級(ji)培(pei)訓(xun),製(zhi)定(ding)項(xiang)目(mu)管(guan)理(li)實(shi)施(shi)細(xi)則(ze),完(wan)善(shan)配(pei)套(tao)措(cuo)施(shi),發(fa)揮(hui)政(zheng)府(fu)主(zhu)導(dao)作(zuo)用(yong),加(jia)大(da)投(tou)入(ru)力(li)度(du),逐(zhu)步(bu)建(jian)立(li)健(jian)全(quan)政(zheng)府(fu)主(zhu)導(dao)、多方參與的工作機製和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製,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十三條 shengjijiaoyuxingzhengbumenyingzuzhihaobenxingzhengquyuneigaodengzhiyexuexiaojiaoshicanjiaguojiajipeixun,guihuashishishengjipeixun,jiaqiangguochengguanli,wanchengxiangmuniandupeixunrenwu,zuohaoniandugongzuozongjie;積極組織和推薦符合要求的培訓機構,設計、申報國家級培訓項目。
第二十四條 非國家示範(骨幹)建設高等職業學校應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劃,優先安排農林牧地礦水等艱苦行業專業、緊缺人才培養專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培養專業、區域重點發展產業對接專業的骨幹教師參加培訓。國家示範(骨幹)建設高等職業學校應充分發揮示範效應,積極申報培訓項目,承擔國家級培訓任務。
第二十五條 承擔國家級培訓項目的機構,須按照培訓方案,切實加強實施過程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係,強化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質量意識,嚴格落實項目實施的各項要求。
第二十六條 各地、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把項目的實施與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事業發展緊密結合起來,積極探索加強高等職業學校師資工作、服務高等職業教育事業發展的長效機製,努力提高高等職業學校師資隊伍建設水平。
第九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家級培訓經費以中央財政投入為主,主要用於支付培訓費和培訓期間的住宿、交通費等其他相關費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高等職業學校和教師個人負擔。中央補助資金標準:國內培訓0.5萬元/人·次,國外培訓3萬元/人·次,企業頂崗培訓1萬元/人·次。
財政部和教育部按照年度培訓計劃和人均補助標準,核定下達各省(區、市)國家級培訓補助資金。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培訓經費撥付到高等職業學校,由教師參加培訓時繳至培訓機構。
第二十八條 省級培訓所需經費由各省級財政統籌安排。財政部和教育部將根據各省(區、市)培訓工作完成情況,對成績突出的地方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繼續用於師資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地、各培訓機構要加強對培訓經費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以管理費等名義截留、挪用。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設立項目監督電話(010-58581595)、監督信箱(jspxlm@126.com ),接受學員對培訓違規情況的反映和舉報。
第三十一條 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應參照本辦法,按照教職成〔2011〕14號文件規定的省級培訓任務,製訂本地區專業骨幹教師省級培訓方案,報教育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