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學函〔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各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
為做好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現將《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21年8月30日
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zhaoshoushuoshiyanjiusheng,zhizaipeiyangreaizuguo,yonghuzhongguogongchandangdelingdao,yonghushehuizhuyizhidu,zunjishoufa,pindelianghao,juyoufuwuguojiafuwurenmindeshehuizerengan,zhangwobenxuekejianshidejichulilunhexitongdezhuanyezhishi,juyouchuangxinjingshen、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全麵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 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必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其授權單位批準。
第五條 招生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曆的應屆本科畢業、本科畢業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同等學力的中國公民。
第六條 quanguoshuoshiyanjiushengzhaoshengkaoshifenchushihefushilianggejieduanjinxing。chushihefushidoushishuoshiyanjiushengzhaoshengkaoshidezhongyaozuchengbufen。chushiyouguojiatongyizuzhi,fushiyouzhaoshengdanweizixingzuzhi。
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含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
全國統一考試的部分或全部考試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統一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
單獨考試由具有單獨考試資格的招生單位進行,考生須符合特定報名條件,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單獨命題、委托其他招生單位命題或選用全國統一命製試題。
推tui薦jian免mian試shi是shi指zhi依yi據ju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政zheng策ce,對dui部bu分fen高gao等deng學xue校xiao按an規gui定ding推tui薦jian的de本ben校xiao優you秀xiu應ying屆jie本ben科ke畢bi業ye生sheng,及ji其qi他ta符fu合he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的de考kao生sheng,經jing確que認ren其qi免mian初chu試shi資zi格ge,由you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直zhi接jie進jin行xing複fu試shi考kao核he的de選xuan拔ba方fang式shi。
第七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及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當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學習方式分為全日製和非全日製兩種。全日製和非全日製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
碩士研究生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兩種類型。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業;非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按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教育部負責宏觀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製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發布年度招生考試公告,部署全國招生工作,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製訂並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三)確定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一命題科目並審定考試大綱。
(四)監督、指導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五)公布組織單獨考試招收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單位名單及其年度招生限額。
(六)製定推免工作政策,下達開展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額,並指導有關地方和高校對推免工作進行管理。
(七)組織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和研究工作。
(八)推進招生信息公開,並對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九)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碩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協調本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等部門按照職責開展相關考試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於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製訂必要的補充規定,報教育部備案並組織實施。
(二)明確本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教jiao育yu招zhao生sheng考kao試shi機ji構gou具ju體ti職zhi責ze分fen工gong。建jian立li健jian全quan研yan究jiu生sheng招zhao生sheng機ji構gou,配pei備bei專zhuan職zhi人ren員yuan,加jia強qiang隊dui伍wu建jian設she。根gen據ju新xin形xing勢shi和he日ri益yi增zeng加jia的de工gong作zuo任ren務wu要yao求qiu,合he理li設she置zhi負fu責ze研yan究jiu生sheng招zhao生sheng工gong作zuo的de專zhuan門men常chang設she機ji構gou,合he理li確que定ding研yan究jiu生sheng招zhao生sheng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的de編bian製zhi,配pei備bei必bi要yao的de專zhuan職zhi研yan究jiu生sheng招zhao生sheng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做好本地區招生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三)組織本省(區、市)招生單位製定發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四)組織並做好試卷印製及保密、保管工作,確保試卷絕對安全。指導招生單位做好自命題試題的命製、保密、保管工作,並開展監督檢查。
(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設置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根據教育部要求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七)結合本地實際需要,統籌建設和使用標準化考點。
(八)全麵負責本地區考試安全工作,及時處置與本地區有關的考試安全突發事件。省(區、市)高gao等deng學xue校xiao招zhao生sheng委wei員yuan會hui主zhu要yao負fu責ze人ren對dui考kao試shi安an全quan工gong作zuo負fu領ling導dao責ze任ren,省sheng級ji教jiao育yu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主zhu要yao負fu責ze人ren是shi第di一yi責ze任ren人ren,省sheng級ji教jiao育yu招zhao生sheng考kao試shi機ji構gou主zhu要yao負fu責ze人ren是shi直zhi接jie責ze任ren人ren。省sheng(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相關部門的分管領導對本部門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全責。
(九)按有關規定開展招生信息公開相關工作,並對本地區所有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
(十)協(xie)調(tiao)並(bing)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和(he)報(bao)考(kao)點(dian)的(de)考(kao)試(shi)招(zhao)生(sheng)工(gong)作(zuo),對(dui)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錄(lu)取(qu)結(jie)果(guo)進(jin)行(xing)政(zheng)策(ce)審(shen)核(he)。調(tiao)查(zha)處(chu)理(li)本(ben)地(di)區(qu)考(kao)試(shi)招(zhao)生(sheng)工(gong)作(zuo)中(zhong)發(fa)生(sheng)的(de)問(wen)題(ti)。發(fa)現(xian)重(zhong)大(da)問(wen)題(ti)應(ying)立(li)即(ji)向(xiang)所(suo)在(zai)地(di)省(sheng)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和(he)教(jiao)育(yu)部(bu)報(bao)告(gao)。
(十一)根據考生申請,對招生單位信訪答複情況進行複查。
(十二)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理正當待遇。
(十三)組織開展招生宣傳、谘詢和研究工作。
(十四)因地製宜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十一條 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gen)據(ju)國(guo)家(jia)的(de)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和(he)國(guo)家(jia)下(xia)達(da)的(de)招(zhao)生(sheng)規(gui)模(mo),擬(ni)定(ding)本(ben)部(bu)門(men)所(suo)屬(shu)各(ge)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的(de)招(zhao)生(sheng)計(ji)劃(hua),對(dui)所(suo)屬(shu)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的(de)考(kao)試(shi)招(zhao)生(sheng)工(gong)作(zuo)進(jin)行(xi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根(gen)據(ju)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調(tiao)查(zha)處(chu)理(li)本(ben)部(bu)門(men)所(suo)屬(shu)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招(zhao)生(sheng)工(gong)作(zuo)中(zhong)發(fa)生(sheng)的(de)問(wen)題(ti),並(bing)依(yi)法(fa)依(yi)規(gui)追(zhui)究(jiu)相(xiang)關(guan)部(bu)門(men)和(he)人(ren)員(yuan)的(de)責(ze)任(ren)。
第十二條 招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由校領導牽頭、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規定、辦法,上級主管部門、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並開展招生工作。
(二)設置研究生招生機構,合理確定必要的人員編製,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並組織培訓招生工作人員。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製定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選指導教師,製定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定期開展導師培訓。
(五)編製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六)參照教育、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的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製定體檢要求。
(七)按規定開展本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和相關解釋工作。
(八)開展招生宣傳、谘詢和研究工作。
(九)審核考生的報考資格。
(十)組織命題、評卷、複試、體檢、思想政治素質與道德品質考核和錄取等工作,並做好相應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求設立報考點和評卷點並開展相關工作,根據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求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三)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理正當待遇。
(十四)根據考生申請,對本單位有關考試招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複。
(十五)按照所在地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獎助政策
第十三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年度招生計劃。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各學科(類別)、各專業(領域)的招生人數。
第十四條 國(guo)家(jia)對(dui)所(suo)有(you)納(na)入(ru)招(zhao)生(sheng)計(ji)劃(hua)的(de)全(quan)日(ri)製(zhi)碩(shuo)士(shi)研(yan)究(jiu)生(sheng)均(jun)安(an)排(pai)生(sheng)均(jun)撥(bo)款(kuan),所(suo)有(you)納(na)入(ru)招(zhao)生(sheng)計(ji)劃(hua)的(de)碩(shuo)士(shi)研(yan)究(jiu)生(sheng)都(dou)要(yao)繳(jiao)納(na)學(xue)費(fei)。國(guo)家(jia)和(he)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通(tong)過(guo)設(she)立(li)獎(jiang)學(xue)金(jin)、助學金、助學貸款、三助崗位、綠色通道等製度,建立多元獎助體係,支持碩士研究生完成學業,提高碩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報名
第十五條 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三)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四)考生學業水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曆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曆教育等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錄取當年入學前(具體期限由招生單位規定)必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曆學位認證書》,否則錄取資格無效。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曆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曆後滿2年(從畢業後到錄取當年入學之日,下同)或2nianyishangderenyuan,yijiguojiachengrenxuelidebenkejieyesheng,fuhezhaoshengdanweigenjubendanweidepeiyangmubiaoduikaoshengtichudejutixueyeyaoqiude,anbenkebiyetongdengxuelishenfenbaokao。
4.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征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第十六條 報名參加以下專業學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報名參加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
2.報考前所學專業為非法學專業(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專科層次法學類畢業生和自學考試形式的法學類畢業生等不得報考)。
(二)報名參加法律(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
2.報考前所學專業為法學專業(僅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專科層次法學類畢業生和自學考試形式的法學類畢業生等可以報考),獲得法學第二學士學位的可報考法律(法學)專業學位。
(三)報名參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碩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碼為125601]和項目管理[代碼為125602]、旅遊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曆或大學本科結業後,符合招生單位相關學業要求,達到大學本科畢業同等學力並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相關考試招生政策同時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見》(教研〔2016〕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十五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二)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曆後連續工作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在職人員;或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工作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在職人員。
招生單位不得按單位、行業、地域等限定單獨考試生源範圍,也不得設置其他歧視性報考條件。
第十八條 具有推薦免試資格的考生,須在國家規定時間內登錄“全國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係統”(網址:https://yz.chsi.com.cn/tm)填(tian)報(bao)誌(zhi)願(yuan)並(bing)參(can)加(jia)複(fu)試(shi)。截(jie)止(zhi)規(gui)定(ding)日(ri)期(qi)仍(reng)未(wei)落(luo)實(shi)接(jie)收(shou)單(dan)位(wei)的(de)推(tui)免(mian)生(sheng)不(bu)再(zai)保(bao)留(liu)推(tui)免(mian)資(zi)格(ge)。已(yi)被(bei)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接(jie)收(shou)的(de)推(tui)免(mian)生(sheng),不(bu)得(de)再(zai)報(bao)名(ming)參(can)加(jia)當(dang)年(nian)碩(shuo)士(shi)研(yan)究(jiu)生(sheng)考(kao)試(shi)招(zhao)生(sheng),否(fou)則(ze)取(qu)消(xiao)其(qi)推(tui)免(mian)錄(lu)取(qu)資(zi)格(ge)。
推(tui)免(mian)生(sheng)推(tui)薦(jian)和(he)接(jie)收(shou)辦(ban)法(fa)由(you)推(tui)薦(jian)學(xue)校(xiao)和(he)接(jie)收(shou)單(dan)位(wei)根(gen)據(ju)教(jiao)育(yu)部(bu)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製(zhi)定(ding)並(bing)公(gong)布(bu)。所(suo)有(you)推(tui)免(mian)生(sheng)均(jun)享(xiang)有(you)依(yi)據(ju)招(zhao)生(sheng)政(zheng)策(ce)自(zi)主(zhu)選(xuan)擇(ze)報(bao)考(kao)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和(he)專(zhuan)業(ye)的(de)權(quan)利(li),推(tui)薦(jian)學(xue)校(xiao)所(suo)有(you)推(tui)免(mian)名(ming)額(e)(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專項計劃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單位推薦。凡按規定可接受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隻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條 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lianggejieduan。suoyoucanjiashuoshiyanjiushengzhaoshengkaoshidekaoshengjunxujinxingwangshangbaoming,bingzaiwangshanghuodaobaokaodianxianchangquerenwangbaoxinxihecaijibenrentuxiangdengxiangguandianzixinxi,tongshianguidingjiaonabaokaofei。
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應選擇就讀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手續;單獨考試考生應選擇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手續;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管理等專業學位考生)應選擇工作所在地(相關具體要求由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合理確定)或戶口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手續。
網上報名技術服務工作由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谘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網上確認(現場確認)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織相關報考點進行。
報考點工作人員發現有考生偽造證件時,應通知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暫扣相關證件。
(一)網上報名要求
1.網上報名時間為2021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網上預報名時間為2021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應在規定時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公網網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網址:https://yz.chsi.cn,以下簡稱“研招網”)瀏覽報考須知,並按教育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baokaodianyijibaokaozhaoshengdanweidewangshanggonggaoyaoqiubaoming。baomingqijian,kaoshengkezixingxiugaiwangshangbaomingxinxihuozhongxintianbaobaomingxinxi,danyiweikaoshengzhinengbaoliuyitiaoyouxiaobaomingxinxi。yuqibuzaibubao,yebudexiugaibaomingxinxi。
3.考生報名時隻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專業。待初試結束,教育部公布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後,考生可通過“研招網”調劑服務係統了解招生單位的調劑辦法、計劃餘額等信息,並按相關規定自主多次平行填報多個調劑誌願。
4.考生應按招生單位要求如實填寫學習情況和提供真實材料。
5.考生要準確填寫本人所受獎懲情況,特別是要如實填寫在參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過程中因違紀、作弊所受處罰情況。對弄虛作假者,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嚴肅處理。
6.報名期間將對考生學曆(學籍)信息進行網上校驗,考生可上網查看學曆(學籍)校驗結果。考生也可在報名前或報名期間自行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https://www.chsi.com.cn)查詢本人學曆(學籍)信息。
未能通過學曆(學籍)網上校驗的考生應在招生單位規定時間內完成學曆(學籍)核驗。
7.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在網上報名時須如實填寫少數民族身份,且申請定向就業少數民族地區。
8.“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招生以考生報名時填報確認的信息為準。
9.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考生,應為高校學生應征入伍退出現役,且符合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者〔高校學生指全日製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下同〕。考生報名時應當選擇填報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並按要求填報本人入伍前的入學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關信息。
10.現(xian)役(yi)軍(jun)人(ren)報(bao)考(kao)地(di)方(fang)或(huo)軍(jun)隊(dui)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以(yi)及(ji)地(di)方(fang)考(kao)生(sheng)報(bao)考(kao)軍(jun)隊(dui)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事(shi)先(xian)認(ren)真(zhen)閱(yue)讀(du)了(le)解(jie)解(jie)放(fang)軍(jun)及(ji)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有(you)關(guan)報(bao)考(kao)要(yao)求(qiu),遵(zun)守(shou)保(bao)密(mi)規(gui)定(di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填(tian)報(bao)報(bao)考(kao)信(xin)息(xi)。不(bu)明(ming)之(zhi)處(chu)應(ying)當(dang)事(shi)先(xian)與(yu)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聯(lian)係(xi)。
11.考生應當認真了解並嚴格按照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選擇填報誌願。因不符合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造成後續不能網上確認(現場確認)、考試(含初試和複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12.考生應當按要求準確填寫個人網上報名信息並提供真實材料。考生因網報信息填寫錯誤、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含初試和複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在網上或到報考點指定地點現場核對並確認其網上報名信息,逾期不再補辦。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時間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國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區報考組織情況自行確定和公布。
2.考生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應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學曆學位證書(應屆本科畢業生持學生證)和網上報名編號,由報考點工作人員進行核對。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考生還應當提交本人《入伍批準書》和《退出現役證》。
3.suoyoukaoshengjunyingdangduibenrenwangshangbaomingxinxijinxingrenzhenheduibingqueren。baomingxinxijingkaoshengquerenhouyilvbuzuoxiugai,yinkaoshengtianxiecuowuyinqideyiqiehouguoyouqizixingchengdan。
4.考生應當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5.考生應當按報考點規定配合采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
第二十條 招生單位和報考點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考生報考信息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材料進行全麵審查,確定考生的考試資格。
考生填報的報名信息與報考條件不符的,不得準予考試。
第二十一條 報考點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確定並公布。報考點接受考生谘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
第二十二條 考生應當在2021年12月18日至12月27日期間,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準考證》使用A4幅麵白紙打印,正、反兩麵在使用期間不得塗改或書寫。考生憑下載打印的《準考證》及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初試和複試。
第二十三條 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並遵守相關約定及要求。
第五章 命題
第二十四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編製或教育部指定相關機構組織編製;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第二十五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要按科目組成命題小組,至少應當由兩名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xueshushuipingjiaogaobingqiejinqichengdanjiaoxuegongzuoderenyuanzucheng,qizhongyirenweizuchang。mingtirenyuanyuanzeshangyingdangjuyoufujiaoshouyishangzhichenghuoxiangdangzhicheng,qizhongmingtixiaozuzuchangyingdangjuyoujiaoshouhuoxiangdangzhichengbingjuyoushuoshiyanjiushengzhaoshengkaoshimingtijingyan。mingtixiaozurenyuanmingdanxubaozhaoshengdanweiyanjiushengzhaoshengguanlibumenyangeshenhe,mingtixiaozuzuchangyaoduishijuanneirongyangeshenzhabaguan,quebaomingtibuchuchacuo。meiweimingtirenyuanzhinengcanjiayimenkaoshikemudemingtigongzuo。mingtirenyuanyaozunjishoufa,xinshouchengnuo,baoshoumimi,budecanyurenhexingshidekaoyanfudaohuodong,budecanyurenheyukaoyanneirongyouguandezixunhuodong,budecanyurenheyukaoyanyouguandefuxiziliaobianxie、出版等活動。命題人員要簽訂《保密責任書》,過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為均須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招生單位要切實加強對自命題工作的組織領導,在學校層麵對自命題工作進行統籌和推進,堅決杜絕簡單下放、層層轉交。要對標國家教育考試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自命題工作規範,加強對命題相關人員以及命題、審題、製卷,試題答案保密保管、運送交接等各工作環節的規範管理和監督,確保試題、答案、試(shi)卷(juan)絕(jue)對(dui)安(an)全(quan)。要(yao)加(jia)大(da)投(tou)入(ru)和(he)研(yan)究(jiu)力(li)度(du),建(jian)立(li)健(jian)全(quan)相(xiang)關(guan)製(zhi)度(du)機(ji)製(zhi),大(da)力(li)推(tui)進(jin)按(an)一(yi)級(ji)學(xue)科(ke)命(ming)題(ti)和(he)題(ti)庫(ku)命(ming)題(ti)。鼓(gu)勵(li)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選(xuan)用(yong)全(quan)國(guo)統(tong)一(yi)命(ming)題(ti)科(ke)目(mu)試(shi)卷(juan)。自(zi)命(ming)題(ti)試(shi)題(ti)不(bu)得(de)委(wei)托(tuo)非(fei)碩(shuo)士(shi)研(yan)究(jiu)生(sheng)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或(huo)個(ge)人(ren)命(ming)題(ti);委托其他招生單位命題的,要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二十七條 shuoshiyanjiushengzhaoshengkaoshishixuanbaxingkaoshi,shitiyingnengkaozhakaoshengshifoujubeishuoshiyanjiushengruxuedejibennenglihezhuanyesuzhi。shitiyaoyouyidingdequfendu,nanyichengduyaoshidang。
第二十八條 試題不得出現政治性的錯誤,並應當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單獨考試初試科目設置與相應學科專業全國統一考試初試科目設置相同,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可由招生單位命題、委托其他招生單位命題,也可以選用全國統一命製試題。
第三十條 各考試科目均應當根據考試大綱(考試內容範圍說明)和對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要求,參考大學本科的教學大綱進行命題。
第六章 初試
第三十一條 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時間為2021年12月25日至26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在12月27日進行(起始時間8:30,截止時間由招生單位確定,不超過14:30)。
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不在規定日期舉行的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國家一律不予承認。
第三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初試一般設置四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條 教育學、曆史學、醫學門類初試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體育、應用心理、文物與博物館、藥學、中藥學、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公共衛生、護理等專業學位碩士初試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會計、圖書情報、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管理和審計等專業學位碩士初試設置兩個單元考試科目,即外國語、管理類綜合能力,滿分分別為100分、200分。
金融、應用統計、稅務、國際商務、保險、資產評估等專業學位碩士初試第三單元業務課一設置經濟類綜合能力考試科目,滿分為150分。
第三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為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基礎、心理學專業基礎、曆史學專業基礎、臨床醫學綜合能力(中醫)、臨床醫學綜合能力(西醫),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管理類綜合能力、法律碩士專業基礎(非法學)、法律碩士綜合(非法學)、法律碩士專業基礎(法學)、法律碩士綜合(法學)、經濟類綜合能力。其中,教育學專業基礎、心理學專業基礎、曆史學專業基礎、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經濟類綜合能力試題由招生單位統籌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使用;口腔醫學專業學位既可選用統一命題的臨床醫學綜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單位自主命題。
醫學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初試業務課科目由招生單位按一級學科自主命題。
第三十五條 招生單位必須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確定考試科目並使用相關試題。
第三十六條 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12月25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論、管理類綜合能力
12月25日下午 外國語
12月26日上午 業務課一
12月26日下午 業務課二
12月27日考試時間超過3小時或有使用畫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試科目
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為3小時;建築設計等特殊科目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6小時。詳細考試時間、考試科目及有關要求等由考點和招生單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 初試的組織工作和考務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單獨考試須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考點組織進行。
第三十九條 因試卷錯寄、漏寄、郵遞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無法正常考試的考生可參加補考。
補考程序為:招生單位將初步審查同意補考的考生姓名、報考單位、補考科目及補考原因一一寫明,報所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審核批準後,自行安排或協商有關考點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補考。
各補考科目均由招生單位命題。補考試題的形式和難易程度應與原試題相一致。
補考一般安排在考試結束後1個月內進行,具體時間由相關招生單位確定。
第七章 評卷
第四十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由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在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導下統一組織,具體的評卷細則、工作程序、要求和紀律,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教育部的要求製訂。
第四十一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實行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評卷工作承辦單位具體實施的管理體製。招生單位有承擔當地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二條 shengjijiaoyuzhaoshengkaoshijigouyaojiaqiangpingjuandianjianshe。gepingjuandianyaochengliyougeshengjijiaoyuzhaoshengkaoshijigoufuzerenhechengbandanweifuzerengongtongzuchengdelingdaoxiaozu,jiaqiangduipingjuangongzuodelingdaoheguanli;建立健全評卷工作係列規章製度,特別是評卷工作責任製度、責任追究製度和評卷工作質量監督保證製度;要逐步完善評卷教師的聘任機製,保證評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 shengjijiaoyuzhaoshengkaoshijigouchengliyouxiangguanzhaoshengdanweigexuekequanweizhuanjiazuchengdequanguotongyimingtikemupingjuangongzuozhuanjiazu,genjujiaoyubukaoshizhongxintigongdepingfencankao,fuzebendiququanguotongyimingtikemupingjuangongzuoxizedeniding、試卷的試評、評卷教師的培訓、評卷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組織實施、試卷評閱過程中爭議問題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shengjijiaoyuzhaoshengkaoshijigougenjuzhuanjiazudetiming,pinqingyouguanjiaoshichengdangexuekepingjuangongzuo,zhaoshengdanweiyouzerenheyiwuanshengjijiaoyuzhaoshengkaoshijigoudeyaoqiuxuanpaisuoxupingjuanjiaoshi,wuzhengdangliyoubudetuicijujue。pingjuangongzuoyoupingjuanjiaoshisuozaixuexiaoyishidangfangshijirubenrengongzuoliang。
第四十五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原則上由招生單位負責,組織管理工作參照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管理體製、辦(ban)法(fa)和(he)有(you)關(guan)要(yao)求(qiu)實(shi)施(shi)。鼓(gu)勵(li)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積(ji)極(ji)采(cai)用(yong)網(wang)上(shang)評(ping)卷(juan)等(deng)方(fang)式(shi),加(jia)強(qiang)評(ping)卷(juan)工(gong)作(zuo)規(gui)範(fan)管(guan)理(li),各(ge)省(sheng)級(ji)教(jiao)育(yu)招(zhao)生(sheng)考(kao)試(shi)機(ji)構(gou)應(ying)予(yu)以(yi)大(da)力(li)支(zhi)持(chi)。各(ge)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在(zai)評(ping)卷(juan)結(jie)束(shu)後(hou),應(ying)將(jiang)自(zi)命(ming)題(ti)科(ke)目(mu)的(de)成(cheng)績(ji)上(shang)報(bao)省(sheng)級(ji)教(jiao)育(yu)招(zhao)生(sheng)考(kao)試(shi)機(ji)構(gou)。省(sheng)級(ji)教(jiao)育(yu)招(zhao)生(sheng)考(kao)試(shi)機(ji)構(gou)在(zai)評(ping)卷(juan)結(jie)束(shu)後(hou),應(ying)將(jiang)全(quan)國(guo)統(tong)一(yi)命(ming)題(ti)科(ke)目(mu)成(cheng)績(ji)返(fan)回(hui)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同(tong)時(shi)將(jiang)全(quan)國(guo)統(tong)一(yi)命(ming)題(ti)科(ke)目(mu)成(cheng)績(ji)和(he)自(zi)命(ming)題(ti)科(ke)目(mu)成(cheng)績(ji)合(he)成(cheng)後(hou),在(zai)規(gui)定(ding)時(shi)間(jian)上(shang)報(bao)教(jiao)育(yu)部(bu)。
第四十六條 招生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考生公布成績。考生對評卷結果有異議,可以依程序申請成績複查,具體的複查辦法按照教育部相關考務文件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留1年,其電子掃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複試
第四十八條 複試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用於考查考生的創新能力、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等,是碩士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節,複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四十九條 複試時間、地點、內容、方式、成績使用辦法、組織管理等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自主確定。複試辦法和程序由招生單位公布。招生單位原則上應采用命製多套試題、安排考生隨機抽取試題等方式加強複試過程管理。全部複試工作一般應在錄取當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條 教育部按照一區、二區製定並公布參加全國統一考試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一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重慶、四川、陝西等21省(市);二區包括內蒙古、廣西、海南、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0省(區)。原則上學術學位類按學科門類分別劃線,專業學位類按專業學位類別分別劃線(工商管理等管理類專業學位將根據情況分別劃線)。
報考地處二區招生單位且畢業後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定向就業的少數民族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huozhegongzuodanweihehujizaiguowuyuangongbudeminzuquyuzizhidifang,qiedingxiangjiuyedanweiweiyuandanweideshaoshuminzuzaizhirenyuankaosheng,keanguidingxiangshoushaoshuminzuzhaoguzhengce。
第五十一條 zhaoshengdanweizaiguojiaquedingdechushichengjijibenyaoqiujichushang,jieheshengyuanhezhaoshengjihuadengqingkuang,zizhuquedingbendanweikaoshengjinrufushidechushichengjiyaoqiujiqitaxueshuyaoqiu,danbudechutaiqishixinghuoqitayouweigongpingdeguiding。
jingjiaoyubupizhundebufenzhaoshengdanweikezhijiezizhuquedingkaoshengjinrufushidechushichengjiyaoqiujiqitaxueshuyaoqiu,xiangguanyaoqiuxubaoshengjijiaoyuzhaoshengkaoshijigoubeian,weijingbeiandebudegongbuzhixing。canjiadandukaoshidekaoshengjinrufushidechushichengjiyaoqiuyouzhaoshengdanweiyijujiaoyubuyouguanzhengcezixingqueding。
相關招生單位依據教育部有關政策分學科門類或專業自主確定並公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單位該計劃考生調劑的初試成績要求。
相關招生單位自主確定並公布報考本單位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以下簡稱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要求。教育部劃定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供招生單位參考。
招生單位自主劃定的總分要求低於教育部劃定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擴大該專業招生規模(不含“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
第五十二條 對dui初chu試shi公gong共gong科ke目mu成cheng績ji略lve低di於yu全quan國guo初chu試shi成cheng績ji基ji本ben要yao求qiu,但dan專zhuan業ye科ke目mu成cheng績ji特te別bie優you異yi或huo在zai科ke研yan創chuang新xin方fang麵mian具ju有you突tu出chu表biao現xian的de考kao生sheng,可ke允yun許xu其qi破po格ge參can加jia第di一yi誌zhi願yuan報bao考kao單dan位wei第di一yi誌zhi願yuan專zhuan業ye複fu試shi(簡稱破格複試)。
破格複試應優先考慮基礎學科、艱苦專業以及國家急需但生源相對不足的學科、專(zhuan)業(ye)。對(dui)一(yi)誌(zhi)願(yuan)合(he)格(ge)生(sheng)源(yuan)不(bu)足(zu)的(de)專(zhuan)業(ye),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要(yao)積(ji)極(ji)做(zuo)好(hao)調(tiao)劑(ji)工(gong)作(zuo),不(bu)得(de)單(dan)純(chun)為(wei)完(wan)成(cheng)招(zhao)生(sheng)計(ji)劃(hua)或(huo)保(bao)護(hu)一(yi)誌(zhi)願(yuan)生(sheng)源(yuan)而(er)降(jiang)低(di)標(biao)準(zhun)進(jin)行(xing)破(po)格(ge)複(fu)試(shi)。合(he)格(ge)生(sheng)源(yuan)(含調劑生源)充足的招生專業一般不再進行破格複試。破格複試考生不得調劑。
第五十三條 複試應采取差額形式,招生單位自主確定複試差額比例並提前公布,差額比例一般不低於120%。
zhaoshengdanweiyaoanzhaojiaoyubuyouguanguidingzhidingbendanweidefushiluqubanfahegeyuanxishishixize,tiqianzaibendanweiwangzhanxiangshehuigongbubingyangezhixing。fushiluqubanfazhongyingdangmingquekaoshengjinrufushidechushichengjiheqitaxueshuyaoqiu,yijifushi、調劑、錄取等各環節具體規定,特別要明確破格複試條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複試錄取規定一律無效。
第五十四條 招生單位在複試前應當對考生的居民身份證、學曆學位證書、學曆學籍核驗結果、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複試。
考生學曆(學籍)信息核驗有問題的,招生單位應當要求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學曆(學籍)核驗。
少數民族考生身份以報考時查驗的身份證為準,複試時不得更改。少數民族地區以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簡表》為準。
第五十五條 yitongdengxuelicanjiafushidekaosheng,zaifushizhongxujiashizhishaoliangmenyubaokaozhuanyexiangguandebenkezhugankecheng。jiashikemubudeyuchushikemuxiangtong。jiashifangshiweibishi。baokaofalvshuoshi(非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gong程cheng管guan理li碩shuo士shi或huo旅lv遊you管guan理li碩shuo士shi的de同tong等deng學xue力li考kao生sheng可ke以yi不bu加jia試shi。對dui成cheng人ren教jiao育yu應ying屆jie本ben科ke畢bi業ye生sheng及ji複fu試shi時shi尚shang未wei取qu得de本ben科ke畢bi業ye證zheng書shu的de自zi考kao和he網wang絡luo教jiao育yu考kao生sheng,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可ke自zi主zhu確que定ding是shi否fou加jia試shi,相xiang關guan辦ban法fa應ying在zai招zhao生sheng章zhang程cheng中zhong提ti前qian公gong布bu。
第五十六條 會計碩士、圖書情報碩士、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遊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和審計碩士的思想政治理論考試由招生單位在複試中進行,成績計入複試總成績。
第五十七條 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均在複試中進行,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成績計入複試總成績。
第五十八條 招生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對考生再次複試。
第五十九條 參加“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外漢語教師誌願者”等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現役退役,達到報考條件後,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納入“退役大學生士兵”zhuanxiangjihuazhaolude,buzaixiangshoutuiyidaxueshengshibingchushijiafenzhengce。zaibuduironglierdenggongyishang,fuhequanguoshuoshiyanjiushengzhaoshengkaoshibaokaotiaojiande,keshenqingmianshi(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項目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報考人文社科類專業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5分。
加分項目不累計,同時滿足兩項以上加分條件的考生按最高項加分。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各招生單位應嚴格規範執行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統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外,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另設標準。招生單位應對加分項目考生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核實。
第六十條 考生體檢工作由招生單位在考生擬錄取後組織進行。招生單位參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規定,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
第九章 調劑
第六十一條 招生單位應當按教育部有關政策製定本單位(含所屬院、係、所)調劑工作辦法,詳細說明接收考生調劑的時間、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調劑複試辦法、聯係谘詢電話等信息,並提前在“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係統”和本單位網站公布。
招生單位(含所屬院、係、所)相關調劑工作辦法及調劑錄取名單須報招生單位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並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審核。
第六十二條 考生調劑基本條件:
(一)符合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
(二)初試成績符合第一誌願報考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三)調入專業與第一誌願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應在同一學科門類範圍內。
(四)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試全國統一命題科目應與調入專業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相同。
(五)第一誌願報考照顧專業(指體育學及體育碩士,中醫學、中西醫結合及中醫碩士,工學照顧專業,下同)的考生若調劑出本類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達到調入地區該照顧專業所在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第一誌願報考非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入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調入地區對應的非照顧專業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體育學與體育碩士,中醫學、中西醫結合與中醫碩士,工學照顧專業之間調劑按照顧專業內部調劑政策執行。
(六)第一誌願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管理、會計、圖書情報、審計專業學位碩士的考生,在滿足調入專業報考條件、且初試成績同時符合調出專業和調入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可申請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考生也不得調入以上專業。
第一誌願報考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的考生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的考生也不得調入該專業。
(七)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到該計劃以外錄取;未報考的不得調劑入該計劃錄取。
(八)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的考生,申請調劑到普通計劃錄取,其初試成績須達到調入地區相關專業所在學科門類(專業學位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
報考普通計劃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報考條件的,可申請調劑到該專項計劃錄取,其初試成績須符合相關招生單位確定的接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考生調劑的初試成績要求。調入“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招錄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
(九)xiangguanzhaoshengdanweizizhuquedingbinggongbubendanweijieshoubaokaoqitadanweilinchuangyixueleizhuanyexueweishuoshiyanjiushengtiaojidechengjiyaoqiu。jiaoyubuhuadinglinchuangyixueleizhuanyexueweishuoshiyanjiushengchushichengjijibenyaoqiuzuoweibaokaolinchuangyixueleizhuanyexueweishuoshiyanjiushengdekaoshengtiaojidaoqitazhuanyedejibenchengjiyaoqiu。
報考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關政策調劑到其他專業,報考其他專業(含醫學學術學位)的考生不可調劑到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
(十)參加單獨考試(含強軍計劃、援藏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
考生申請調劑前,應充分了解招生單位(含各院、係、所)的調劑工作辦法,以及相關專業不同學習方式(全日製和非全日製)招生、培養、獎助、就業等相關政策。招生單位也要積極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
第六十三條 招生單位接收所有調劑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單位調劑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單位內部調劑考生)必須通過教育部指定的“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係統”進行(退役大學生士兵加分項目考生、享受少數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單位每次開放調劑係統持續時間不得低於12個小時。對申請同一招生單位同一專業、初(chu)試(shi)科(ke)目(mu)完(wan)全(quan)相(xiang)同(tong)的(de)調(tiao)劑(ji)考(kao)生(sheng),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按(an)考(kao)生(sheng)初(chu)試(shi)成(cheng)績(ji)擇(ze)優(you)遴(lin)選(xuan)進(jin)入(ru)複(fu)試(shi)的(de)考(kao)生(sheng)。不(bu)得(de)簡(jian)單(dan)以(yi)考(kao)生(sheng)提(ti)交(jiao)調(tiao)劑(ji)誌(zhi)願(yuan)的(de)時(shi)間(jian)先(xian)後(hou)順(shun)序(xu)等(deng)非(fei)學(xue)業(ye)水(shui)平(ping)標(biao)準(zhun)作(zuo)為(wei)遴(lin)選(xuan)依(yi)據(ju)。
考生調劑誌願鎖定時間由招生單位自主設定,最長不超過36小時。鎖定時間到達後,如招生單位未明確受理意見,鎖定解除,考生可繼續填報其他誌願。
招生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複試錄取情況,通過“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係統”及時、準確發布計劃餘額信息及接收考生調劑申請的初試成績等基本要求,並積極利用調劑係統在線留言功能、谘詢電話等渠道為考生調劑提供良好服務。
第六十四條 調劑工作由各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歸口管理並統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條 思si想xiang政zheng治zhi素su質zhi和he品pin德de考kao核he是shi保bao證zheng入ru學xue新xin生sheng質zhi量liang的de重zhong要yao工gong作zuo環huan節jie,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必bi須xu嚴yan格ge遵zun循xun實shi事shi求qiu是shi的de原yuan則ze認ren真zhen做zuo好hao考kao核he工gong作zuo,對dui於yu思si想xiang品pin德de考kao核he不bu合he格ge者zhe不bu予yu錄lu取qu。
第六十六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內容應當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麵。
招生單位要強化對考生誠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ji錄lu,對dui考kao生sheng在zai報bao考kao時shi填tian寫xie的de考kao試shi作zuo弊bi受shou處chu罰fa情qing況kuang進jin行xing認ren真zhen核he查zha,將jiang考kao生sheng誠cheng信xin狀zhuang況kuang作zuo為wei思si想xiang品pin德de考kao核he的de重zhong要yao內nei容rong和he錄lu取qu的de重zhong要yao依yi據ju。凡fan有you違wei反fan國guo家jia教jiao育yu考kao試shi規gui定ding、情節嚴重受到停考處罰,在處罰結束後繼續報名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由招生單位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第六十七條 招生單位在複試的同時應當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招生工作部門、導師與考生麵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招生單位還可采取“函調”或“派人外調”的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擬錄取名單確定後,招生單位應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或檔案審查意見)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麵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況。函調的考生現實表現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檔案或工作所在單位的人事、政工部門加蓋印章。
第十一章 錄取
第六十八條 zhaoshengdanweiyaozaiyanjiushengzhaoshenggongzuolingdaoxiaozudetongyilingdaoxia,anzhaojiaoyubuyouguanzhaoshengluquzhengceguidingjigeshengjigaodengxuexiaozhaoshengweiyuanhuidebuchongguiding,genjubendanweizhaoshengjihua、複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複試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錄取工作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九條 招生單位要嚴格按照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含各專項計劃)jixiangguanyaoqiukaizhanzhaoshengluqugongzuo,luqurenshubudechaoguobendanweizhaoshengjihua。zhaoshengdanweichengdandezhuanxiangjihuajunbaohanzaibendanweidezhaoshengzongguimoyinei,zhuanxiangjihuazhuanxiangshiyong,budenuoyong。
各招生單位破格複試錄取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全日製碩士生招生計劃的3%。
單獨考試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下達的單獨考試招生限額,且錄取要符合有關要求。
zaibenzhaoshengdanweinei,xueshuxingzhaoshengjihuaketiaozhengdaozhuanyexueweishiyong,danzhuanyexueweizhaoshengjihuabudetiaozhengdaoxueshuxingzhuanyeshiyong。quanrizhizhaoshengjihuayufeiquanrizhizhaoshengjihuabudexianghutiaozhengshiyong。
第七十條 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應當在被錄取前與招生單位、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分(fen)別(bie)簽(qian)訂(ding)定(ding)向(xiang)就(jiu)業(ye)合(he)同(tong)。參(can)加(jia)單(dan)獨(du)考(kao)試(shi)的(de)考(kao)生(sheng),隻(zhi)能(neng)被(bei)錄(lu)取(qu)為(wei)回(hui)原(yuan)單(dan)位(wei)定(ding)向(xiang)就(jiu)業(ye)的(de)碩(shuo)士(shi)研(yan)究(jiu)生(sheng)。報(bao)考(kao)非(fei)定(ding)向(xiang)就(jiu)業(ye)研(yan)究(jiu)生(sheng)錄(lu)取(qu)為(wei)定(ding)向(xiang)就(jiu)業(ye)的(de),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須(xu)嚴(yan)格(ge)審(shen)核(he)定(ding)向(xiang)就(jiu)業(ye)合(he)同(tong),從(cong)嚴(yan)掌(zhang)握(wo)。
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複試或無法錄取,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 經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對報考資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各招生單位不得將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曆(學籍)審核的考生列入擬錄取名單公示或上報。
第七十二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當按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檢查,實施監督。各招生單位為錄取考生打印《錄取登記表》,蓋章後存入考生的人事檔案。
第七十三條 被錄取的新生,經考生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後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錄取為保留入學資格的考生納入招生單位當年的招生計劃。
第七十四條 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錄取資格無效。
第十二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七十五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應當按教育部有關政策要求和“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積極推進本地區、本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
第七十六條 教育部建立“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台”(網址https://yz.chsi.com.cn/zsgs),作為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台。
招生單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招生單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台”公開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須符合招生政策並按教育部有關規定事先在本單位網站進行公開公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對本地區所有研究生招生單位的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負有監管責任,對招生單位上報公開的信息要認真審核。
第七十七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公布本省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的相關規定、考試組織的相關情況及違規事件處理結果等。
第七十八條 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上公布碩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規定、招生專業目錄和分專業(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專業學位按領域或方向)招生計劃。招生章程中應按相關規定公布本單位各專業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學習方式、學製、學費標準、獎助辦法、畢業就業、住zhu宿xiu情qing況kuang以yi及ji培pei養yang所suo在zai校xiao區qu等deng內nei容rong。原yuan則ze上shang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非fei全quan日ri製zhi碩shuo士shi研yan究jiu生sheng招zhao收shou在zai職zhi定ding向xiang就jiu業ye人ren員yuan。招zhao生sheng章zhang程cheng應ying報bao當dang地di省sheng級ji教jiao育yu招zhao生sheng考kao試shi機ji構gou備bei案an。
第七十九條 在複試、錄取階段,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布本單位複試錄取辦法和各院係實施細則,各院(係、所)或學科、專業招生人數,參加複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和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複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對破格複試、參加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應當進行說明。
第八十條 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應當統一公示擬錄取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作出說明,並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招生單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不予學籍注冊。
公示期間,招生單位應將擬錄取名單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進行政策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招生單位。
公示結束後,招生單位應按要求將錄取名單報“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台”。最終錄取名單及新生學籍注冊均以招生單位上報平台的信息為準。
第八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招生單位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應提供考生谘詢及申訴渠道,包括聯係部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等,保證相關渠道暢通,並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申訴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三章 違規處理
第八十二條 考生應自覺樹立遵章守紀、誠實考試的意識。初試期間,考生應自覺遵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場規則》及各考點考場紀律;複試期間,考生應自覺遵守招生單位考場規則及考生所簽署的《誠信複試承諾書》等deng內nei容rong,在zai招zhao生sheng單dan位wei複fu試shi工gong作zuo結jie束shu前qian不bu得de對dui外wai透tou露lu或huo傳chuan播bo複fu試shi試shi題ti內nei容rong等deng有you關guan情qing況kuang。對dui在zai研yan究jiu生sheng考kao試shi招zhao生sheng中zhong違wei反fan考kao試shi管guan理li規gui定ding和he考kao場chang紀ji律lv,影ying響xiang考kao試shi公gong平ping、公正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對考試工作人員,由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相關單位應當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並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後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八十四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招生單位、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一律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還將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八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研究生招生單位要認真落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管理的通知》(教學〔2008〕1號)等要求,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監管和依法整治。
對社會培訓機構違規開展輔導培訓或發布虛假招生宣傳(廣告)騙取錢財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yanjinzhaoshengdanweineiburenhebumenhegongzuorenyuanjubanhuocanyujubankaoyanfudaohuodong,yanjinzhaoshengdanweixiangshehuipeixunjigoutigongjubankaoyanfudaohuodongdechangsuohesheshi,yanjinshehuipeixunjigoujinruxiaoyuanyizhangtiejianzhang、廣告等各種方式進行考研輔導培訓宣傳和組織活動。在校生不得舉辦或參與助考作弊、虛假宣傳等涉考違規違法活動。違反規定的要堅決予以清理取締並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六條 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過程中亂收費,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七條 考生認為所報考招生單位的招生錄取行為有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報考招生單位提出異議、申訴或舉報。招生單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麵或口頭答複申訴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等機構進行調查,並按《信訪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書麵答複。
kaoshengduizhaoshengdanweizuochudeshumiandafubufude,kexiangzhaoshengdanweisuozaidishengjijiaoyuxingzhengbumenhuoshengjijiaoyuzhaoshengkaoshijigoushenqingfuzha。duifuzhajielunbufude,keanxiangguanguidingxiangshengjijiaoyuxingzhengbumenhuoshengjijiaoyuzhaoshengkaoshijigoudeshangyijijiguantichufuhe。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研究生及軍隊係統的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的辦法由軍隊相關部門參照本規定另行製訂;推薦免試工作相關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另文規定。
第八十九條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與此不符的以此文件為準。
第九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