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教育部 發布時間:2022-02-16
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在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強有力的督導,強化校(園)長主體責任,對於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規範辦學行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意義重大。
2020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製機製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原則上,學校校(園)長在一個任期結束時,要接受一次綜合督導”。為落實上述要求,教育部出台《關於開展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任期結束綜合督導評估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專門對相關工作作出部署。
《意見》明確,中小學校(園)長(chang)綜(zong)合(he)督(du)導(dao)評(ping)估(gu)要(yao)以(yi)習(xi)近(jin)平(ping)新(xin)時(shi)代(dai)中(zhong)國(guo)特(te)色(se)社(she)會(hui)主(zhu)義(yi)思(si)想(xiang)為(wei)指(zhi)導(dao),深(shen)入(ru)貫(guan)徹(che)黨(dang)的(de)十(shi)九(jiu)大(da)和(he)十(shi)九(jiu)屆(jie)曆(li)次(ci)全(quan)會(hui)精(jing)神(shen),全(quan)麵(mian)落(luo)實(shi)黨(dang)的(de)教(jiao)育(yu)方(fang)針(zhen),牢(lao)牢(lao)把(ba)握(wo)社(she)會(hui)主(zhu)義(yi)辦(ban)學(xue)方(fang)向(xiang),堅(jian)持(chi)立(li)德(de)樹(shu)人(ren)根(gen)本(ben)任(ren)務(wu),遵(zun)循(xun)教(jiao)育(yu)教(jiao)學(xue)規(gui)律(lv),強(qiang)化(hua)校(xiao)(園)長職責和使命擔當,激發辦學活力,著力提升中小學幼兒園管理水平。
《意見》要求,開展校(園)長綜合督導評估,要堅持正確導向,發揮督導評估的指揮棒作用,落實“五育並舉”,堅持發展性評價,著力解決廣大中小學和幼兒園事業發展中麵臨的突出問題。要加強統籌協調,加強與學前教育辦園行為評估、基礎教育質量監測、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巡視巡查、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的協調,避免增加基層負擔。要體現因地製宜,既強化對校(園)長履職的統一要求,又充分考慮地區和學校的差異性,推動辦出特色。要創新方式方法,注重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明察暗訪相結合、定性定量相結合等方式,優化工作流程,確保督出效果。
《意見》明確,校(園)長綜合督導評價對象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含民辦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其中,義務教育學校包括小學、初中和九年一貫製學校,普通高中學校包括高級中學、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製學校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意見》從黨的建設、立德樹人、學校治理、教師工作、規範辦學、安全衛生、滿意度調查等7個方麵,明確了綜合督導評估的重點。同時,針對幼兒園園長、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普(pu)通(tong)高(gao)中(zhong)學(xue)校(xiao)校(xiao)長(chang)分(fen)別(bie)製(zhi)定(ding)了(le)督(du)導(dao)評(ping)估(gu)參(can)考(kao)要(yao)點(dian)。各(ge)省(sheng)份(fen)可(ke)結(jie)合(he)實(shi)際(ji),在(zai)參(can)考(kao)要(yao)點(dian)的(de)基(ji)礎(chu)上(shang),研(yan)究(jiu)製(zhi)定(ding)本(ben)地(di)區(qu)的(de)督(du)導(dao)評(ping)估(gu)指(zhi)標(biao)。既(ji)強(qiang)化(hua)了(le)綜(zong)合(he)督(du)導(dao)評(ping)估(gu)的(de)國(guo)家(jia)統(tong)一(yi)要(yao)求(qiu),又(you)給(gei)各(ge)地(di)留(liu)下(xia)了(le)充(chong)足(zu)空(kong)間(jian),確(que)保(bao)符(fu)合(he)地(di)方(fang)和(he)學(xue)校(xiao)實(shi)際(ji)。
《意見》對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綜合督導評估的組織實施作出安排,並對國家和地方各級教育督導部門的職責、綜合督導的實施程序、試點要求、工作要求、督導評估結果運用等作出明確規定。為有效發揮校(園)長綜合督導評估的作用,《意見》特別強調: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要將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任期結束綜合督導評估報告,作為辦學情況診斷、重大決策、校(園)長考核的重要依據;有關部門要將綜合督導評估結果作為校(園)長表彰獎勵、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和依據;對問題突出、整改不力的校(園)長,要依照《教育督導問責辦法》進行嚴肅問責;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以適當方式公開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任期結束綜合督導評估報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根據《意見》部署,2022年,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綜合考慮地域分布、事業發展水平、工作基礎等情況,遴選部分省份率先試點,在總結經驗基礎上,逐步在全國範圍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