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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0月21日電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duiweihudangdezhangchengheqitadangneifagui,yansudangdejilvdengfahuilezhongyaozuoyong。dangdeshibadayilai,suizhexingshifazhan,gaitiaoliyibunengwanquanshiyingquanmiancongyanzhidangxindeshijianxuyao,dangzhongyangjuedingyuyixiuding。
通知強調,《條例》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sizhongquanhuijingshen,jianchiyiguizhidangyuyidezhidangxiangjiehe,weiraodangjijiechiyaoqiu,kailiefumianqingdan,zhongzailigui,shiduidangzhangguidingdejutihua,huachuledangzuzhihedangyuanbukechupengdedixian,duiyuguanchequanmiancongyanzhidangyaoqiu,bajilvheguijutingzaiqianmian,qieshiweihudangzhangheqitadangneifaguidequanweixing、嚴肅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擔當和落實好全麵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以對黨的事業和黨員、幹部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貫(guan)徹(che)落(luo)實(shi),使(shi)黨(dang)的(de)紀(ji)律(lv)刻(ke)印(yin)在(zai)全(quan)體(ti)黨(dang)員(yuan)特(te)別(bie)是(shi)黨(dang)員(yuan)領(ling)導(dao)幹(gan)部(bu)的(de)心(xin)上(shang)。要(yao)把(ba)嚴(yan)守(shou)政(zheng)治(zhi)紀(ji)律(lv)和(he)政(zheng)治(zhi)規(gui)矩(ju)永(yong)遠(yuan)排(pai)在(zai)首(shou)要(yao)位(wei)置(zhi),通(tong)過(guo)嚴(yan)肅(su)政(zheng)治(zhi)紀(ji)律(lv)和(he)政(zheng)治(zhi)規(gui)矩(ju)帶(dai)動(dong)其(qi)他(ta)紀(ji)律(lv)嚴(yan)起(qi)來(lai)。各(ge)級(ji)紀(ji)委(wei)(紀檢組)要認真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大查處違反《條例》行為的力度,進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製。黨員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增強黨章黨規黨紀意識,敢於擔當、敢於較真、敢於鬥爭,確保把黨章黨規黨紀落實到位。廣大黨員要牢固樹立黨章黨規黨紀意識,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守住紀律“底線”,自覺做守紀律、講規矩的模範。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要適時對《條例》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確保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di一yi條tiao為wei維wei護hu黨dang的de章zhang程cheng和he其qi他ta黨dang內nei法fa規gui,嚴yan肅su黨dang的de紀ji律lv,純chun潔jie黨dang的de組zu織zhi,保bao障zhang黨dang員yuan民min主zhu權quan利li,教jiao育yu黨dang員yuan遵zun紀ji守shou法fa,維wei護hu黨dang的de團tuan結jie統tong一yi,保bao證zheng黨dang的de路lu線xian、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麵從嚴治黨戰略部署。
第三條 黨(dang)章(zhang)是(shi)最(zui)根(gen)本(ben)的(de)黨(dang)內(nei)法(fa)規(gui),是(shi)管(guan)黨(dang)治(zhi)黨(dang)的(de)總(zong)規(gui)矩(ju)。黨(dang)的(de)紀(ji)律(lv)是(shi)黨(dang)的(de)各(ge)級(ji)組(zu)織(zhi)和(he)全(quan)體(ti)黨(dang)員(yuan)必(bi)須(xu)遵(zun)守(shou)的(de)行(xing)為(wei)規(gui)則(ze)。黨(dang)組(zu)織(zhi)和(he)黨(dang)員(yuan)必(bi)須(xu)自(zi)覺(jiao)遵(zun)守(shou)黨(dang)章(zhang),嚴(yan)格(ge)執(zhi)行(xing)和(he)維(wei)護(hu)黨(dang)的(de)紀(ji)律(lv),自(zi)覺(jiao)接(jie)受(shou)黨(dang)的(de)紀(ji)律(lv)約(yue)束(shu),模(mo)範(fan)遵(zun)守(shou)國(guo)家(jia)法(fa)律(lv)法(fa)規(gui)。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麵,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麵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min主zhu集ji中zhong製zhi。實shi施shi黨dang紀ji處chu分fen,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程cheng序xu經jing黨dang組zu織zhi集ji體ti討tao論lun決jue定ding,不bu允yun許xu任ren何he個ge人ren或huo者zhe少shao數shu人ren擅shan自zi決jue定ding和he批pi準zhun。上shang級ji黨dang組zu織zhi對dui違wei犯fan黨dang紀ji的de黨dang組zu織zhi和he黨dang員yuan作zuo出chu的de處chu理li決jue定ding,下xia級ji黨dang組zu織zhi必bi須xu執zhi行xing。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七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八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 chexiaodangneizhiwuchufen,shizhichexiaoshouchufendangyuanyoudangneixuanjuhuozhezuzhirenmingdedangneizhiwu。duiyuzaidangneidanrenlianggeyishangzhiwude,dangzuzhizaizuochufenjuedingshi,yingdangmingqueshichexiaoqiyiqiezhiwuhaishimougezhiwu。ruguojuedingchexiaoqimougezhiwu,bixuchexiaoqidanrendezuigaozhiwu。ruguojuedingchexiaoqilianggeyishangzhiwu,zebixucongqidanrendezuigaozhiwukaishiyicichexiao。duiyuzaidangwaizuzhidanrenzhiwude,yingdangjianyidangwaizuzhiyizhaoguidingzuochuxiangyingchuli。
duiyuyingdangshoudaochexiaodangneizhiwuchufen,danshibenrenmeiyoudanrendangneizhiwude,yingdanggeiyuqiyanzhongjinggaochufen。qizhong,zaidangwaizuzhidanrenzhiwude,yingdangjianyidangwaizuzhichexiaoqidangwaizhiwu。
dangyuanshoudaochexiaodangneizhiwuchufen,huozheyizhaoqiankuanguidingshoudaoyanzhongjinggaochufende,ernianneibudezaidangneidanrenhexiangdangwaizuzhituijiandanrenyuqiyuanrenzhiwuxiangdanghuozhegaoyuqiyuanrenzhiwudezhiwu。
第十一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liu)黨(dang)察(cha)看(kan)二(er)年(nian)。對(dui)於(yu)受(shou)到(dao)留(liu)黨(dang)察(cha)看(kan)處(chu)分(fen)一(yi)年(nian)的(de)黨(dang)員(yuan),期(qi)滿(man)後(hou)仍(reng)不(bu)符(fu)合(he)恢(hui)複(fu)黨(dang)員(yuan)權(quan)利(li)條(tiao)件(jian)的(de),應(ying)當(dang)延(yan)長(chang)一(yi)年(nian)留(liu)黨(dang)察(cha)看(kan)期(qi)限(xian)。留(liu)黨(dang)察(cha)看(kan)期(qi)限(xian)最(zui)長(chang)不(bu)得(de)超(chao)過(guo)二(er)年(nian)。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複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dang)員(yuan)受(shou)到(dao)留(liu)黨(dang)察(cha)看(kan)處(chu)分(fen),其(qi)黨(dang)內(nei)職(zhi)務(wu)自(zi)然(ran)撤(che)銷(xiao)。對(dui)於(yu)擔(dan)任(ren)黨(dang)外(wai)職(zhi)務(wu)的(de),應(ying)當(dang)建(jian)議(yi)黨(dang)外(wai)組(zu)織(zhi)撤(che)銷(xiao)其(qi)黨(dang)外(wai)職(zhi)務(wu)。受(shou)到(dao)留(liu)黨(dang)察(cha)看(kan)處(chu)分(fen)的(de)黨(dang)員(yuan),恢(hui)複(fu)黨(dang)員(yuan)權(quan)利(li)後(hou)二(er)年(nian)內(nei),不(bu)得(de)在(zai)黨(dang)內(nei)擔(dan)任(ren)和(he)向(xiang)黨(dang)外(wai)組(zu)織(zhi)推(tui)薦(jian)擔(dan)任(ren)與(yu)其(qi)原(yuan)任(ren)職(zhi)務(wu)相(xiang)當(dang)或(huo)者(zhe)高(gao)於(yu)其(qi)原(yuan)任(ren)職(zhi)務(wu)的(de)職(zhi)務(wu)。
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三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四條 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五條、duiyuquantihuozheduoshudangyuanyanzhongweifandangjidedangzuzhi,yingdangyuyijiesan。duiyushoudaojiesanchulidedangzuzhizhongdedangyuan,yingdangzhugeshenzha。qizhong,fuhedangyuantiaojiande,yingdangzhongxindengji,bingcanjiaxindezuzhiguodangdeshenghuo;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七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八條 對(dui)於(yu)黨(dang)員(yuan)違(wei)犯(fan)黨(dang)紀(ji)應(ying)當(dang)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或(huo)者(zhe)嚴(yan)重(zhong)警(jing)告(gao)處(chu)分(fen),但(dan)是(shi)具(ju)有(you)本(ben)條(tiao)例(li)第(di)十(shi)六(liu)條(tiao)規(gui)定(ding)的(de)情(qing)形(xing)之(zhi)一(yi)或(huo)者(zhe)本(ben)條(tiao)例(li)分(fen)則(ze)中(zhong)另(ling)有(you)規(gui)定(ding)的(de),可(ke)以(yi)給(gei)予(yu)批(pi)評(ping)教(jiao)育(yu)或(huo)者(zhe)組(zu)織(zhi)處(chu)理(li),免(mian)予(yu)黨(dang)紀(ji)處(chu)分(fen)。對(dui)違(wei)紀(ji)黨(dang)員(yuan)免(mian)予(yu)處(chu)分(fen),應(ying)當(dang)作(zuo)出(chu)書(shu)麵(mian)結(jie)論(lun)。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隻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於經濟方麵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di二er十shi八ba條tiao黨dang組zu織zhi在zai紀ji律lv審shen查zha中zhong發fa現xian黨dang員yuan有you刑xing法fa規gui定ding的de行xing為wei,雖sui不bu涉she及ji犯fan罪zui但dan須xu追zhui究jiu黨dang紀ji責ze任ren的de,應ying當dang視shi具ju體ti情qing節jie給gei予yu警jing告gao直zhi至zhi開kai除chu黨dang籍ji處chu分fen。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dangyuanshoudaodangjizhuijiu,shexianweifafanzuide,yingdangjishiyisongyouguanguojiajiguanyifachuli。xuyaogeiyuxingzhengchufenhuozheqitajilvchufende,yingdangxiangyouguanjiguanhuozhezuzhitichujianyi。
第三十一條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複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複。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製、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四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dang員yuan違wei反fan國guo家jia法fa律lv法fa規gui,違wei反fan企qi事shi業ye單dan位wei或huo者zhe其qi他ta社she會hui組zu織zhi的de規gui章zhang製zhi度du受shou到dao其qi他ta紀ji律lv處chu分fen,應ying當dang追zhui究jiu黨dang紀ji責ze任ren的de,黨dang組zu織zhi在zai對dui有you關guan方fang麵mian認ren定ding的de事shi實shi、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六條 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麵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zhijiezerenzhe,shizhizaiqizhizefanweinei,bulvxinghuozhebuzhengquelvxingzijidezhize,duizaochengdesunshihuozhehouguoqijuedingxingzuoyongdedangyuanhuozhedangyuanlingdaoganbu。
(二)主zhu要yao領ling導dao責ze任ren者zhe,是shi指zhi在zai其qi職zhi責ze範fan圍wei內nei,對dui直zhi接jie主zhu管guan的de工gong作zuo不bu履lv行xing或huo者zhe不bu正zheng確que履lv行xing職zhi責ze,對dui造zao成cheng的de損sun失shi或huo者zhe後hou果guo負fu直zhi接jie領ling導dao責ze任ren的de黨dang員yuan領ling導dao幹gan部bu。
(三)重(zhong)要(yao)領(ling)導(dao)責(ze)任(ren)者(zhe),是(shi)指(zhi)在(zai)其(qi)職(zhi)責(ze)範(fan)圍(wei)內(nei),對(dui)應(ying)管(guan)的(de)工(gong)作(zuo)或(huo)者(zhe)參(can)與(yu)決(jue)定(ding)的(de)工(gong)作(zuo)不(bu)履(lv)行(xing)或(huo)者(zhe)不(bu)正(zheng)確(que)履(lv)行(xing)職(zhi)責(ze),對(dui)造(zao)成(cheng)的(de)損(sun)失(shi)或(huo)者(zhe)後(hou)果(guo)負(fu)次(ci)要(yao)領(ling)導(dao)責(ze)任(ren)的(de)黨(dang)員(yuan)領(ling)導(dao)幹(gan)部(bu)。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九條 本(ben)條(tiao)例(li)所(suo)稱(cheng)主(zhu)動(dong)交(jiao)代(dai),是(shi)指(zhi)涉(she)嫌(xian)違(wei)紀(ji)的(de)黨(dang)員(yuan)在(zai)組(zu)織(zhi)初(chu)核(he)前(qian)向(xiang)有(you)關(guan)組(zu)織(zhi)交(jiao)代(dai)自(zi)己(ji)的(de)問(wen)題(ti),或(huo)者(zhe)在(zai)初(chu)核(he)和(he)立(li)案(an)調(tiao)查(zha)其(qi)問(wen)題(ti)期(qi)間(jian)交(jiao)代(dai)組(zu)織(zhi)未(wei)掌(zhang)握(wo)的(de)問(wen)題(ti)。
在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四十條 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
第四十一條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曆、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黨(dang)紀(ji)處(chu)分(fen)決(jue)定(ding)作(zuo)出(chu)後(hou),應(ying)當(dang)在(zai)一(yi)個(ge)月(yue)內(nei)向(xiang)受(shou)處(chu)分(fen)黨(dang)員(yuan)所(suo)在(zai)黨(dang)的(de)基(ji)層(ceng)組(zu)織(zhi)中(zhong)的(de)全(quan)體(ti)黨(dang)員(yuan)及(ji)其(qi)本(ben)人(ren)宣(xuan)布(bu),並(bing)按(an)照(zhao)幹(gan)部(bu)管(guan)理(li)權(quan)限(xian)和(he)組(zu)織(zhi)關(guan)係(xi)將(jiang)處(chu)分(fen)決(jue)定(ding)材(cai)料(liao)歸(gui)入(ru)受(shou)處(chu)分(fen)者(zhe)檔(dang)案(an);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shejichexiaohuozhetiaozhengqidangwaizhiwude,yingdangjianyidangwaizuzhijishichexiaohuozhetiaozhengqidangwaizhiwu。teshuqingkuangxia,jingzuochuhuozhepizhunzuochuchufenjuedingdezuzhipizhun,keyishidangyanchangbanliqixian。banliqixianzuichangbudechaoguoliugeyue。
第四十三條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於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五條 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 製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 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製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 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
(三)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第五十四條 挑撥民族關係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八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 dangyuanlingdaoganbuduiweifanzhengzhijilvhezhengzhiguijudengcuowusixianghexingweifangrenbuguan,gaowuyuanzeyituanheqi,zaochengbuliangyingxiangde,geiyujinggaohuozheyanzhongjinggaochufen;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wei反fan民min主zhu集ji中zhong製zhi原yuan則ze,拒ju不bu執zhi行xing或huo者zhe擅shan自zi改gai變bian黨dang組zu織zhi作zuo出chu的de重zhong大da決jue定ding,或huo者zhe違wei反fan議yi事shi規gui則ze,個ge人ren或huo者zhe少shao數shu人ren決jue定ding重zhong大da問wen題ti的de,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或huo者zhe嚴yan重zhong警jing告gao處chu分fen;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四條 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五條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九條 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 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製,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製,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壓製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複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第七十三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四條 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複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曆、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 違wei反fan黨dang章zhang和he其qi他ta黨dang內nei法fa規gui的de規gui定ding,采cai取qu弄nong虛xu作zuo假jia或huo者zhe其qi他ta手shou段duan把ba不bu符fu合he黨dang員yuan條tiao件jian的de人ren發fa展zhan為wei黨dang員yuan,或huo者zhe為wei非fei黨dang員yuan出chu具ju黨dang員yuan身shen份fen證zheng明ming的de,對dui直zhi接jie責ze任ren者zhe和he領ling導dao責ze任ren者zhe,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或huo者zhe嚴yan重zhong警jing告gao處chu分fen;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八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係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九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一條 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四條 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五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八十六條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xiu後hou違wei反fan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接jie受shou原yuan任ren職zhi務wu管guan轄xia的de地di區qu和he業ye務wu範fan圍wei內nei的de企qi業ye和he中zhong介jie機ji構gou的de聘pin任ren,或huo者zhe個ge人ren從cong事shi與yu原yuan任ren職zhi務wu管guan轄xia業ye務wu相xiang關guan的de營ying利li活huo動dong,情qing節jie較jiao輕qing的de,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或huo者zhe嚴yan重zhong警jing告gao處chu分fen;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 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zinvjiqipeiou,weifanyouguanguidingzaigaidangyuanlingdaoganbuguanxiadequyuhuozheyewufanweineicongshikenengyingxiangqigongzhengzhixinggongwudejingyinghuodong,huozhezaigaidangyuanlingdaoganbuguanxiadequyuhuozheyewufanweineidewaishangduziqiye、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一條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製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麵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 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四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的;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
第九十九條 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條 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條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章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零六條 幹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條 不顧群眾意願,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 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或者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錯誤決策的;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係統和本單位發生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 黨dang組zu織zhi不bu履lv行xing全quan麵mian從cong嚴yan治zhi黨dang主zhu體ti責ze任ren或huo者zhe履lv行xing全quan麵mian從cong嚴yan治zhi黨dang主zhu體ti責ze任ren不bu力li,造zao成cheng嚴yan重zhong損sun害hai或huo者zhe嚴yan重zhong不bu良liang影ying響xiang的de,對dui直zhi接jie責ze任ren者zhe和he領ling導dao責ze任ren者zhe,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或huo者zhe嚴yan重zhong警jing告gao處chu分fen;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 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
(二)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複查決定作出後,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於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係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彙報、報(bao)告(gao)工(gong)作(zuo)時(shi)對(dui)應(ying)當(dang)報(bao)告(gao)的(de)事(shi)項(xiang)不(bu)報(bao)告(gao)或(huo)者(zhe)不(bu)如(ru)實(shi)報(bao)告(gao),造(zao)成(cheng)嚴(yan)重(zhong)損(sun)害(hai)或(huo)者(zhe)嚴(yan)重(zhong)不(bu)良(liang)影(ying)響(xiang)的(de),對(dui)直(zhi)接(jie)責(ze)任(ren)者(zhe)和(he)領(ling)導(dao)責(ze)任(ren)者(zhe),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或(huo)者(zhe)嚴(yan)重(zhong)警(jing)告(gao)處(chu)分(fen);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幹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製、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幹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幹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幹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一十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 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方麵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tong)一(yi)戰(zhan)線(xian)工(gong)作(zuo)以(yi)及(ji)機(ji)關(guan)工(gong)作(zuo)等(deng)其(qi)他(ta)工(gong)作(zuo)中(zhong),不(bu)履(lv)行(xing)或(huo)者(zhe)不(bu)正(zheng)確(que)履(lv)行(xing)職(zhi)責(ze),造(zao)成(cheng)損(sun)失(shi)或(huo)者(zhe)不(bu)良(liang)影(ying)響(xiang)的(de),應(ying)當(dang)視(shi)具(ju)體(ti)情(qing)節(jie)給(gei)予(yu)警(jing)告(gao)直(zhi)至(zhi)開(kai)除(chu)黨(dang)籍(ji)處(chu)分(fen)。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或者其他相類似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編 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製定單項實施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製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ben條tiao例li施shi行xing前qian,已yi結jie案an的de案an件jian如ru需xu進jin行xing複fu查zha複fu議yi,適shi用yong當dang時shi的de規gui定ding或huo者zhe政zheng策ce。尚shang未wei結jie案an的de案an件jian,如ru果guo行xing為wei發fa生sheng時shi的de規gui定ding或huo者zhe政zheng策ce不bu認ren為wei是shi違wei紀ji,而er本ben條tiao例li認ren為wei是shi違wei紀ji的de,依yi照zhao當dang時shi的de規gui定ding或huo者zhe政zheng策ce處chu理li;ruguoxingweifashengshideguidinghuozhezhengcerenweishiweijide,yizhaodangshideguidinghuozhezhengcechuli,danshiruguobentiaoliburenweishiweijihuozhechulijiaoqingde,yizhaobentiaoliguidingchu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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